教育厅公示!一高校不合格
研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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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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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公布的年检结果中,北京市15所民办普通高校及独立学院均为“通过”;山西省11所民办高校中,其中7所“合格”,4所“基本合格”;陕西省33所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中,29所“合格”,1所“基本合格”,1所“不合格”,2所“不定等次”;云南省16所高校检查结果为“合格”,5所为“基本合格”。
根据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高校年检出现不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民办高校年检是主管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规范化管理、提升民办教育治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各省发布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多地明确年检结果与发展资金、招生计划、项目申报和单位评优等挂钩。
例如2023年9月,山西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
对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民办高校,依法责令改正,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民办高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情形的,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期限到期需延续期限的,原期限周期内年检均为“合格”的,在规定许可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一年办学期限;原期限周期内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核减办学期限。
2022年9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年检结论为“合格”的,全额拨付按要素分配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招生计划不增长;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20%;从严控制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的通过率。
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则上当年度招生计划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扣减不低于5%;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要素得分减少100%;不得申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竞争性项目。年检结论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当年度暂停招生。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全国民办高校的数量和招生人数占到国家高等学校和招生人数的四分之一。据统计,2023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789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25.66%。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张改平表示,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为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要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当前我们的民办教育存在盲目追求招生数量、专业布局大而全、质量提升困难等现实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张改平就建议民办高校完善评价机制,引导民办高校特色发展、良性发展。譬如,认真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构建民办高校分类评价机制,改变以科研数量、硕博点、SCI 论文等单一指标作为评价依据的状况,对研究型、应用技术型、技术技能型等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真正实行分类评价、分类管理。
此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管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及推进策略》一文中指出,目前,年检是政府对民办高校监管的最重要和最常用手段,是提高民办高校办学规范性和办学质量的基本保障制度。虽然教育部对民办高校的年检内容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但河南省、陕西省、广东省等省份的教育行政部门针对当地民办高校发展的情况建立了年检指标体系。
在既有的年检指标体系框架下,相关部门应深度契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特性,特别是聚焦于其非营利性的核心特质,从办学实践、财务管理等多个维度出发,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年检指标体系。同时,需强化事前预警与事中监控的力度,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年检结果应被充分且有效地运用,作为评估、奖励及资助决策的关键依据。对于年检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仅达到基本合格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督促其整改并达到合格标准,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构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监管体系,需要多渠道、全方位进行。民办高校年检作为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不仅是对学校办学质量和规范性的检验,更是推动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在年检工作的开展中,强化年检标准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提升年检过程的透明度与参与度,加强年检结果的运用与反馈等方面都是重要的优化方向。通过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措施,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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